摘要
督抚之职肇置于明代,清承明制,却重督抚之责寄以封疆,“将数十里地方、数千万百姓托之绥怀抚治。”督抚由此作为镇守一方的大吏,在有清一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清史稿》日:“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饰封疆。”“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①可见,在研究督抚于封建国家中的作用时,其“察举官吏”、“考核群吏”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也是事关清代政治与吏治的重要问题。
出处
《明清论丛》
1999年第1期280-297,共18页
A Collection of Essays o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