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督抚制度发端于明朝,清承明制。清廷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所辖各直省设置总督和巡抚,作为封疆大吏,掌握地方的军政、民政大权。此后逐渐形成总督侧重军政,而巡抚侧重民政,客观上形成了总督分其治于巡抚、巡抚分其治于布、按的省级统治结构。因总督和巡抚既是部院属员,又是地方大员,因此其身份是一身而二任。清代的督抚制度具有突出的'部族政治'特征,即督抚基本为满人担任,清末地方督抚——尤其是汉人督抚的崛起,是在清廷内外交困的情形下不得已的一种既成事实。清末的同治中兴、光绪还都固然督抚功不可没,但最终督抚作为加强中央控制地方的工具,变成了'瓦解'清王朝的重要力量,并对民初的军阀割据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出处
《明清论丛》
2014年第2期75-85,共11页
A Collection of Essays o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