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务府在清代宫廷、乃至整个朝廷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而特殊。宫廷司法是其职责的一部分,其审判既保持清代司法的一般特征,又体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如自行创设案件管辖权,皇帝直接、频繁地干预审判,法律适用方面灵活,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命、盗案件并不严格执行逐级审转程序等。这说明内务府的审判并非严格依据律例规定,法律的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而这一切源于内务府与皇权的特殊关系。与其他部院衙门相比,它与皇帝的关系更为密切、直接。皇帝随时授予其司法权力,默许其司法实践,而这也是其他中央和地方各级衙门无法企及的。
出处
《明清论丛》
2016年第1期305-317,共13页
A Collection of Essays o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