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版权法中,其主要关注的是文字,以文字为模型和基础,这在根本上使得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版权保护存在范围界定的问题。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其独创性的判定主要是立足拍摄作品,基于拍摄进程中创造性选择,但是,拍摄技术自身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需要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呈现的照片的效果和水平。也就是说,实现对拍摄作品高水平呈现的照片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是,需要将平面作品排除在外。为了实现对摄影作品独特性以及版权问题的深入分析,要重视对摄影作品的深入探讨,重视摄影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明确,在根本上增强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合理判定,推动版权保护的有序进行。
出处
《明日风尚》
2017年第16期296-296,共1页
MING(Attitu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