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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证明责任分配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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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规范与学理(一)案例的引入原告柏某诉称,2009年3月2日我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我因病住院治疗未再提供劳动。2010年7月12日我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400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下述证据:(1)有原告姓名的工资条。
作者 袁中华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4年第2期229-233,共5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明责任视野下民法规范的检讨与整合研究”(批准号:10BFX08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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