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规范与学理(一)案例的引入原告柏某诉称,2009年3月2日我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我因病住院治疗未再提供劳动。2010年7月12日我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400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下述证据:(1)有原告姓名的工资条。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4年第2期229-233,共5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明责任视野下民法规范的检讨与整合研究”(批准号:10BFX08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