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体内容还需进一步充实。目前关于何者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理解此问题必须以第三人是否与原诉讼程序中获得了程序保障及其有无其他的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为判断标准。故一般情况下,未参加原审程序的、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具有该类诉讼的原告适格。同时,如果其可以再审途径获得救济,则不具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5年第1期76-92,共17页
On Civi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