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诉讼不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特有的现象,有诉讼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解决虚假诉讼问题不应强调虚假诉讼问题的地域特殊性,而应当将虚假诉讼的各种情形分类,进行类型化研究。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区分一方当事人侵害另外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虚假诉讼,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虚假诉讼。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虚假诉讼中,应当区分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以及仅受前诉判决事实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最后,具体讨论法律应当为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和仅受前诉判决事实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分别提供怎样的事前救济、事后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继受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本文从立法史的角度整理了日本法中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救济的发展脉络,希望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性解释虚假诉讼处置问题产生借鉴意义。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5年第2期73-87,共15页
On Civi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