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纠纷解决程序的通用原则,而不是'诉讼'特有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也不乏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除了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对于究竟该如何判断、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复救济(仲裁或起诉)却尚无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要在仲裁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就应当从'理'与'事'的维度进行,具体要综合考察'仲裁请求'、'仲裁事由'因素是否一致来认定。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年第1期307-315,共9页
On Civi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