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为非讼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裁定书以执行力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执行依据应当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而非之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是因为:执行依据须为公文书,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合法,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具有可能性,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适于强制执行。因此,司法确认裁定书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加以'复述'体现,应该包含之前达成的调解结果,尤其是针对只是部分赋予调解协议结果具有执行力的情形。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年第2期71-81,共11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协作研究”(16GZQN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