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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法律构造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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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的全新的诉讼形态。从二请求之间的实体关系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以先后位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关系为必要条件。从二请求之间的条件关系看,先位请求的起诉行为是当事人独立的诉讼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后位请求的起诉行为附有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先位请求胜诉判决确定,该诉讼行为丧失效力,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溯及消灭。从二请求之间的审判关系看,无论先位请求是否有理由,法院均应当对先后位请求一并作出判决。从二请求之间的上诉关系看,应当适用拟制上诉,当事人仅对其中一请求上诉时,应拟制当事人对另一请求也提起上诉。
作者 李磊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年第2期142-153,共12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2015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法制化研究”(资助编号2015M571529)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证人庭外作证体系研究”(15B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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