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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基于对三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的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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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三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三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作者 李文超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年第2期173-185,共13页 On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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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1

  • 1朱慈蕴.我国《公司法》应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J].法律适用,2005(3):11-14. 被引量:14
  • 2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最高法院执行专题华东片研讨会《关于制定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反制措施的若干意见》讨论稿.
  • 3[法]jean.vincent,Jacque.prévault.《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 4Michel de Juglart et Benjamin Ippolito, cours de droit commercial[M], editions montchrestien, p12.
  • 5Michel de Juglart et Benjamin Ippolito, p13.
  • 6George Ripert et René Roblot,pp516- 517.
  • 7George Ripert et René Roblot,pp892 - 893.
  • 8See Michael Forde, Company Law [M], 3rd edition, Round Hall Sweet & Maxwell, 1999.547;.
  • 9Philipple Merle, Droit commercial, Sociétés conmaerciales[M] ,Seedition, Dally, 1996.36.
  • 10See Geoffrey Morse, Company Law[M], twelfth edition, London Stevens & Sons, 1983.187.

共引文献46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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