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流民事诉讼理论以及民事诉讼立法均否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以宣告性救济方式、禁令性救济方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实际上,剥离了损害赔偿,特别是针对小额受害人扩散性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彻底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同时,在承认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其也体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5-27,共13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理论课题“检察官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研究——以建构检察官惩戒制度为目的”(SD2016B14)
山东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网上银行安全性及责任追究问题研究”[SLS(2016)C13]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