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集团诉讼,美国的法院、律师、学者存在长期的争议与讨论,呈现出'又爱又恨'的态度,其所遭受的一项主要抨击来自于集团诉讼大多数通过和解而结案所带来的隐忧。在集团诉讼和解中律师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串通、讹诈、威胁、出卖、利益冲突等问题可称之为'虚假和解'。产生虚假和解同集团诉讼双方现实实力的巨大差距、集团成员未能对律师进行有效监督、胜诉酬金制有着密切联系。为了规制虚假和解,美国从立法、司法、行业规范层面都进行了规制。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年第1期75-87,共13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民事虚假诉讼类型化及规制研究”(16FXC03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