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处处有利于开发商而不利于购房者。特别是它选择了交房或无理拒接时转移风险。经研究可看出,它错解了现行法律;有违险利相随;剥夺了购房者的解除权和选择权;有利于售房者交房后抵押或毁约。考虑到公平、重建和灾民生存,立法应以登记过户为主,兼顾交房或拒绝过户;交房后正在过户或共谋不过户的,应共担风险。对其他明显不利于购房者的规定,应当用立法予以纠正。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09年第1期226-245,共2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四川大学抗震救灾特别项目和中国国家社科基金《正确处理小产权房》(批准号:08BJY055)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