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有损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不能顺利接轨;其他纠纷或裁或诉当事人可任选,劳动类却强裁;民事诉讼法有许多特定程序,却不特定劳动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期限较长,劳动者苦不堪言;对劳动仲裁员资格要求也低于其他。故本文通过对现状的深究,指出其严重缺陷和存在的原因;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专门立法、简化现行体制、设置特殊诉讼和执行程序和在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的具体设想。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0年第1期95-109,共1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