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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及其体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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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认可责任能力,又称过责能力、归责能力等,是指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责任的资格。责任能力以意思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基础,也就是说,以行为人能够理智地形成意志并实施行为为前提。1侵权责任能力是责任能力在侵权法领域的运用,它的缺乏并不排除行为客观的违法性,而是排除了行为人的过错。2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功能在于,只有当行为人就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具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其由意识控制的行为才可能引发侵权责任。
作者 周友军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0年第1期184-189,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8CFX024)的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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