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度医疗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在此之前,医疗机构不得实施过度医疗行为只是伦理范畴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得该义务成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有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但是,不必要的检查如何界定,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必然构成侵权,侵害了患者的什么权利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法律都没有加以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0年第1期220-224,共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