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条在体例上从属于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而有关物件损害责任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在性质上亦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笔者认为,不论从规范文义、归责原理或体例结构上来看,该条属于法定过错的典范,性质上从属于一般过错原则。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0年第1期242-245,共4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