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往往是滞后的,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这也是法律得以不断修正的源头。在江苏苏州市近来则发生一起因手机号码使用而产生电信合同纠纷的疑难案件,虽然一、二审法院最终的裁决结果正确,但判决理由均存在严重瑕疵。手机号码作为抽象的观念'物',具备物的基本属性,应属于我国物权法保护的范畴,但在本案中因张某非法取得金某号码转移于他人,所以,无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余地,该号码仍应归于金某所有。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1期106-110,共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