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多从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入手,以是否计入容积率、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等标准来判断车位权属,有其合理性,但《物权法》未考虑到强行性规定的必要性和车位的实情多样性。我们主张区分小区车位的类型,就法定配建车位、自愿增建车位、利用共用道路和其它场地设置车位,分别设立权属认定规则。弥补《物权法》的漏洞,进一步明确法定最低配建车位所有权依法强行归属于业主共有,以及车位使用权的行使与保护规范,使相关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定纷止争,提高车位利用效率。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