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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法》第79条和《证券法》第10条“200人”规定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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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79条和证券法第10条200人规定是大量证券违法活动的直接产物,简单而又绝对,首要立法目的是便于识别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划定公私募界限和确立非上市公众公司标准的目的,但因其制度设置与世界普遍做法不符,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消极性,应进行立法改造,完善公、私募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
作者 孙沛成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1期258-272,共1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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