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程序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并不符合《立法法》和《宪法》之原则。在体系上,《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缺乏统一的逻辑基础,且该法将危险物与危险作业混为一谈、以'物件'涵盖动产和不动产、把'物件'和'饲养动物'并列,导致法律结构不够科学。在内容上,《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执行职务、自助、受害人同意等抗辩事由,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还存在一些影响立法质量的'无害条款',均为不足。在法律适用上,《侵权责任法》未能'无缝链接'《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1期290-298,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