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的褒奖功能的认识应当得到重视,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在文明时代不能只有处罚或制裁的功能。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的是对见义勇为的褒奖制度。从现实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各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来看,目前我国相关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和立法都严重不足。其他国家都已逐步建立了见义勇为权利保护制度。未来,我国应单独立法,让见义勇为者事先看到其权利,以免他们流血又流泪。同时,在诉讼证据规则方面,应当更多规定对主动施救者有利的推定。特殊保护他们,即是对生命高于财产索赔的抉择,也是尊重被救者的根本利益。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2期54-66,共13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