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相邻不动产关系权体系中,在'法定吃得饱'的相邻关系与'约定吃得好'的地役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即'法定吃得好'的法定役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此主要是以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存在诸多弊端。基于公共利益和现实需要的考虑,应该由民法通过设定法定地役权来处理。比较法上类似于法定地役权的立法模式可资借鉴。《物权法》第162条的规定为法定地役权的设定预留了立法空间。未来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定地役权应该以'物权一般法'与'物权特别法'的模式进行构建。可以通过修改《物权法》来规定'物权一般法'上的法定地役权,并完善现行'物权特别法'上的相关制度。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2期114-126,共13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