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立法应当直面集体谈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集体谈判在中国的悄然兴起与严重滞后的立法现状之间存在突出的矛盾,而启动集体谈判立法的关键在于高层的集体谈判法治理念的嬗变,其中落实集体表意权是形成集体谈判制度的前提法制条件,正确界定工会的定位是推动集体谈判的重要一环。我国应当抓紧借鉴国际经验、理性建构集体谈判的内容和形式,以适应集体谈判的时代潮流。集体谈判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法律关系演进中的历史规律和现实情形所证明了的客观实在,立法应当直面集体谈判。
作者 卓敏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2期175-181,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