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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费者后悔权与有偿退货制度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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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消费者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但其有效实施仍需其他制度的配合。故在确立其适用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需要建立相应的辅助机构,调整目前的诉讼制度,保障后悔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来,根据后悔权制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承认无偿退货制度后,应当进一步建立有偿退货制度。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2年第1期199-208,共1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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