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工作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用人单位不适当的搜查、检查、监听、监视都会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工作场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扰劳动者的私人空间和公开劳动者的隐私,原则上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当用人单位具有严重过错时或者在其他方式不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时,应当考虑从'预防'的角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作者 张洪松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1期45-51,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