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民政局设立救助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物质条件方面的救助,但并未将法律救助纳入救助范围。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有关于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但当第三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且被侵权的流浪乞讨人员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维权时,现有的制度设计并没有为其提供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理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让民政局担负这一特殊监护义务,在符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法律救助的条件的情形下代位求偿,是及时有效地保护被第三人侵权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1期53-61,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