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分析自己承办的几个相关案例可看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继承农村房屋的方式来继承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这样的处理结果却漠视了继承人对房屋的权利,不能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有违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在新的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可以通过限制的方式允许继承农村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而维护继承者的权益。必要时应增加有偿使用制度。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1期77-82,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