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阶段,宽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登上了历史舞台。宽恕作为受害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理应成为民事纠纷中的抗辩事由,宽恕的做出也理应存在撤销的可能性,只是应当限定在某些情况中而已。当然,作为意思表示的宽恕与调解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宽恕作为抗辩事由也多适用于民事调解制度中。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宽恕与刑事调解制度也是共存的,只是在现阶段我国并未建立刑事调解制度,所以宽恕在刑事诉讼中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也必然要求承认宽恕在刑事调解制度中作为减轻犯罪人刑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只是在实现这一目标前,可以暂时将宽恕作为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1期210-214,共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