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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以无主物为视角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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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案中所涉乌木如何定性,社会公众以及法学界一时间众说纷纭。从解释论的基本立场出发,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资源,也不属于埋藏物,而天然孳息论有违基本事理,也与我国相关现行法规定相悖。乌木的法律性质属于无主物,发现者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就其社会意义而言,如此确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亦有助于促进民众私权观念的理性觉醒。
作者 谢晓松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2期60-67,共8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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