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学者将侵权法仅有的三条有关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做出类型区分,不仅对于34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无任何帮助(是否承认不真正补充责任类型不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其所谓扩展适用更是强行套用其推论模式,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后段及第85条第句不仅不足以确立所谓补充责任类型,更遑论不真正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其业已在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上有增加权利救济之复杂性的不足,再就此种补充责任增加所谓'不真正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更为不妥。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2期159-163,共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