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使用'饲养人'的概念,是建国初期重要农村经济政策中固定用语搭配、宪法上用语搭配和司法实务中形成的用语习惯的综合结果,而'管理人'的概念则属于我国立法习惯用语。我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事主体立法模式是不同于比较法上任何模式的'复数择一与危险动物区分'模式。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风险利益一致原则',而动物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则在于管理人对动物的控制力。'流浪猫伤人案'不是饲养动物损害特殊侵权行为类型,而是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可以根据认定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但不能过重而阻吓了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3年第2期164-173,共1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适用研究”(11CFX037)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