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民法典各种编繤预案缺乏基本框架的创新。首先,对于宪法和公法已明定而民事保护的内容上未作规定的,民法典总则可援引开放性条款;其次,法学会未设人身权法起草组,使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只有亲属,而主体人格之外的人身利益无法保障;再者,物权和债权法缺乏土地承包权股权化、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无主存款归属、用人单位公房雇员终身居住权、抛弃物权、先占取得等物权变动形式合法化,以及效率违约型情势变更、精神类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入典的思考;亲属法尚缺亲系亲等计算法等基本规则;继承法尚存配偶父母子女同放第一继承顺序致遗产和企业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可旁落侄子女的缺陷;商事缺民法总则互接条款。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回应中国当代的现实需要,是每个法律人,甚至是全民的时代责任。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6年第1期6-13,共8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杨遂全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项目批准号13AJY01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