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间的人身关系随着医学发展,人体科技日新月异,人身人伦观念的变革,各种具体的人身权益和相关的民事纠纷,性质已远远超出了人格权的范畴。在法律逻辑上很难将其一概归到民事主体制度或《民法总则》,甚或《侵权责任法》之中。所以,首先,我们不能在立法过程中违背常识地将社会现实明显属于具体特别的人身利益硬拉进法学家们的理论体系或立法者构想的'总则'逻辑内。其次,目前中国法学会不设人身权法起草组,使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在'分则'中只有亲属,而主体人格之外的人身利益无法保障。再者,客观上,人身关系应当包括独立的个人与所有其他人的不特定人身利益关系,同时还包括两个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特定亲属人身关系,所以,人身权和亲属权应当分设两编,逻辑清晰。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6-12,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