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理《民法总则》规定的胎儿受赠,首先,须界定什么是胎儿。其次,胎儿并非实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其享有受赠权的理论依据究竟来自何处。再者,基于对胎儿财产的保护,在程序上不仅应当创新胎儿财产的特殊公示方式,还应当设置适当的财产管理人对其财产行使管理权。参考古罗马的保佐人制度,在基于胎儿财产利益考量的基础上,由财产管理人代胎儿行使其财产权,并针对侵害胎儿财产权的行为实际行使相应的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21-28,共8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