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代建筑物与发达国家相比不同之处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只有建筑单位的署名,却没有建筑设计师的署名。这不利于激励设计师的知识产权荣誉感和责任感。目前,关键在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过于偏重财产经济利益和设计单位署名权的保护,忽略了设计师作为著作权人的人身身份权的保护和推动建筑物精神文化层面的进步。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设计师建筑物署名权的强制性要求;对仅参与了草图图纸设计的则视为图纸作品发表权,从而为我国的建筑文化创新提供必要的建筑设计师署名权保护和激励机制;同时,建立与建筑单位法律权责相应的建筑设计师的处罚和追责制度。以制度来保障我国的建筑物优美,寿命百年千年。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38-44,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