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乞讨作为贫困现象的衍生物,几乎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随着生存权相关理论的发展,实现温饱早已不是保护公民生存权的唯一目标,生存权的含义已经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化。从收容遣送制度到救助管理制度,虽说是一次巨大的进步,但仍然没有能较好地保护乞讨者的生存权和相关人身权利。救助站仍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转变自己的角色,即仍然是管理者而非服务提供者,没有真正把乞讨者当做平等的'人'来看待。加深对现代意义上生存权的理解和加快生存权的私法化进度是应对乞讨现象的良策。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45-53,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