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一种从公权范畴过渡到私权范畴的民事权利,现阶段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与普通用益物权相比,其权能必然受到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路径,影响着着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公权力对宅基地管理介入的深度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的博弈决定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和尺度。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发展的思路应当是逐步取消限制,放开流转。尊重现有事实形成的秩序,实行差异化立法探索和制度试点,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最大物权权能的最佳路径。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61-67,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