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特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2004年7月2日《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废止,农村建筑工匠均无合法从业资格。《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选任合法承包人的义务,否则,将对承包人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归责时法律适用混乱。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准入行政确认制度,减少事故发生,农民自建房时与持有《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就尽到了履行识别合法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予以免责。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1期90-94,共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