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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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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确认个人信息权后,需研究其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归责原则方面,应考虑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无过错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自然人承担过错责任。损害后果方面,可设定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推定规则,如通过网络非法公布他人信息,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侵权行为一旦实施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吸收“酌定赔偿法”与“限额赔偿法”精神,即一般侵权行为与情节恶劣侵权行为赔偿幅度不同。
作者 黄田田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7年第2期140-145,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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