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为实现辩护律师的职责 ,赋予律师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 ,不仅调查对象可以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 ,而且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必须建立在调查对象同意的基础上 ,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流于形式。为真正实现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功效 ,本文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出发 ,提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
出处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Cadre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