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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局要分权于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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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务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矿务局在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后,就应该大胆地分权于基层,使矿井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承担经济责任,取得物质利益,实行责、权、利相结合,从而保证矿务局对国家各项责任的实现。放权后矿对局应负以下责任:
作者 吴昌延
机构地区 鹤壁矿务局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1985年第8期35-36,共2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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