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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煤炭资源税的探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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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9月国家正式颁布了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和非金属矿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的条例。该条例规定,资源税按企业的利润率收取,该税使用超额累进税法,当利润率小于12%时免征;利润率为12~20%时,每增加1%按利润额加征0.5%;利润率为20~25%时,每增加1%按利润额加征0.6%,利润率大于25%时,每增加1%按利润额加征0.7%。
作者 李成先
机构地区 山西省矿业公司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1986年第1期31-32,共2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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