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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固定资产折旧——兼与于建平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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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办法,不是由每个企业任意确定,而是由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从微观上确保每个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从宏观上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平衡。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计算、提取折旧的方法只有两种,即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
作者 董玉琳
机构地区 峰峰牛儿庄矿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1987年第2期30-,共1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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