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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湖北省人大“民族团结进步荆楚行”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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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01年2月28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简称为《湖北省实施若干规定》)于1988年9月27日第七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4月2日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是全国8个既有自治州又有自治县还有民族乡的省份之一。
出处 《民族大家庭》 2019年第5期38-41,共4页 NATIONAL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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