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民族自治区域法治的具体实践。根据我国现有的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建设实践,以其实践形式为标准,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实践大致可归纳为地方自生型、地方先行先试型与体制回应型三种模式。无论是地方自生型法治实践模式,还是地方先行先试型与体制回应型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实践模式,在主体、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偏离法治的相关情形。客观评价它们偏离法治的相关情形,有助于重塑民族自治区域法治良性发展。通过加强国家法治顶层设计,重塑"政府与社会"关系,激活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建设热情,是保证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法治良性发展的关键之道。
出处
《民族论坛》
2018年第4期9-15,共7页
Minzu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治中国视野下地方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BFX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