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国家法文本阐释的影响,基层多元形式的村规民约条款更加规范、语义更加准确、逻辑层次更加严谨,与国家法的规定更加契合、民主性更加彰显,少数民族地区不同形式的村规民约在自我生存的空间内都凸显自身独立性的价值,也表达出对国家法靠拢的暗示。在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场域中,无论是法治、德治还是自治方式,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多元村规民约与一元国家法对村民权利的张扬和放大,探求更适合乡村建设的法治治理方式,国家法一元广阔的空间一般性与村规民约多元的场域特殊性通过民主治理的终极价值目标实现,进而助推乡村无缝善治。
出处
《民族论坛》
2018年第4期23-27,共5页
Minzu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