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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不应采用追溯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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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对首次采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企业,应谊采用追溯调整法。笔者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合理。首先,难以准确确定累积影响金额;其次,应用追溯调整法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现以固定资产为例予以说明。假设2002年12月31日我们首次认定某项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损失100万元,那么如何对该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呢?如果采用追溯调整法。
作者 李慧
机构地区 山东财政学院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54-5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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