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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彼”方能“不殆”——预算单位转移财政性资金的手法及审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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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目前一些预算单位转移财政资金手段越来越隐蔽,笔者认为,要杜绝和遏制这种违纪行为,必须对预算单位转移财政性资金的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提出可行的审计对策。 一、预算单位转移财政资金的手法 (一)“打时间差” 按照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应在取得收入3日内上缴国库,打“时间差”
作者 蔡栗栗
机构地区 广州市审计局
出处 《广东审计》 2003年第4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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